相似外观设计的认定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九企业团体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卵白食品分公司、三九企业团体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纠纷案【案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540号关于三九酒业卵白分公司是否回收与涉案专利临近似的外观设计,是否加害涉案专利权,最高院经审查认为: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沟通可能近似时,该当按照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结果举办综合判定。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所对应的产物均为饼干包装盒。二者的沟通点在于:1.整体形状和颜色沟通,均是法则的米黄色长方体。2.产物正面图案及设计机关基内情同,均由三部门主体图案构成,上部为椭圆形的黄色饼干图案,中部为玄色的猴姑(猴菇)文字图案,下部为三个黄色的呈品字形组合的猴菇植物图案。二者的差异点在于:1.涉案专利主视图左上角为椭圆形内有赤色“食”外有“食疗大夫”字样,被诉侵权产物正面左上角为蓝底白字的999商标及“三九企业团体”字样;2.涉案专利主视图右上角为赤色方框内标注“15天装”和“720克”字样,被诉侵权产物正面右上角为绿色橄榄油图案;3.涉案专利主视图右下角有“猴头菇养胃”字样,被诉侵权产物正面右下角空缺;4.涉案专利主视图左下角印有四列小字,被控侵权产物正面左下角为“素食”及产物计量等字样;5.涉案专利的左视图、俯视图相较被诉侵权产物的左视图、俯视图各少了三个黄色的呈品字形组合的猴菇植物图案。关于上述沟通点、差异点对整体视觉结果的影响。首先,对付饼干盒的外观设计而言,凡是形状、色彩、图案设计及其机关等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结果更具有影响。如前所述,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物均为米黄色长方体,且产物正面的图案及其设计机关基内情同。形状、颜色、图案及其设计机关占据了产物的主要视觉部门,更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存眷,对比其他设计特征对付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结果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其次,产物正面四个角的图案或文字相对付整个产物的正面而言,占据的面积或比例较小,对付产物的外观而言影响不大,一般消费者施以凡是的留意力和判别力,也难于调查到二者此方面的细微差别。因此,二者存在的前述差异点1至差异点4,对整体视觉结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再次,对比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物的左视图和俯视图仅增加了与产物正面沟通的猴菇植物图案,且凡是左视图和俯视图的设计相对主视图的设计居于次要职位,故二者在主视图和俯视图的差别对整体视觉结果同样不具有显著影响。据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结果无实质性差别,属于临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掩护范畴。一审、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妥。三九酒业卵白分公司还主张,被控侵权产物所利用的手提袋上增加了美少女肖像图案,与涉案专利具有实质性差别。对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物包装盒具有独立存在的产物形态,可以离开手提袋而直接销售,纵然将产物包装盒置于手提袋中,由于包装盒可取出摆放展示并销售,一般消费者在购置时对被控侵权产物与涉案专利容易彼此夹杂,故被控侵权产物置于手提袋中销售对本案侵权的认定没有实质影响。